•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740R/2022-0055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告

  • 文件名称:

    关于公布《金华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 文件字号:

    金交通〔2022〕1号

  • 成文日期:

    2022-06-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17-2022-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公布《金华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日期:2022-08-10 09:57:16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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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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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金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维护全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确保广大乘客平安出行,金华市交通运输局、金华市公安局根据《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制定《金华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见附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轨道交通车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告《金华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有义务自觉接受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特此通告。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金华市公安局

    2022年6月14日


    金华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根据《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规定,乘客进站乘车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具体如下: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其它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自制枪、钢珠枪、消防灭火枪、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等。

    4. 军警等携带枪支子弹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5.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

    (二)爆炸物品类

    1.爆炸物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炸装置。

    2.烟花爆竹:鞭炮、爆竹、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砸炮、摔炮、拉炮、发令纸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3.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含陶瓷类刀具)。

    2.其它器具: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指虎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

    1.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机油、油漆、液化气罐、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稀料(香蕉水)、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等。

    2.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3.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4.易燃、助燃物品: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7.装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高压气体容器等。

    (五)有毒有害物品

    1.氰化物、氟利昂、汞(水银)、剧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砒霜、二甲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2.《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

    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钠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活禽、家畜、猫、狗等宠物(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其他可能妨碍运营的活体动物;充气气球、大型工具(伸展长度超过1米的锯子、铁锹、榔头、铁锤等)及其它危害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物品。

    (十)如可能干扰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轨道交通服务设施、设备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为确保乘客安全乘车,轨道交通禁止携带上述所有物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带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刀具类

    未开封且原厂包装完好的菜刀,美工刀、剪刀以及有包缠措施的水果刀可携带1把(菜刀单品刀刃部分在20厘米以上的,其他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二)酒类

    未开封且原厂包装完好的各种酒类(散装白酒、60度及以上的高度酒类除外)可携带进站。散装酒需经过液体检测仪检测合格,且携带不得超过5升。

    (三)液体类

    所有液体原则上都须经过液体检测仪检测合格后携带进站(茶水、饮料可用试喝的方式代替液检)

    (四)压力瓶(罐)等物品

    携带自喷压力摩丝、冷烫精、发胶、杀虫剂等不超过200毫升,其它自喷压力容器不得超过700毫升(包装上无易燃、易爆、腐蚀性文字),花露水限带2瓶(总量不超过700毫升),指甲油、去光剂、烫发剂不超过30毫升,医用氧气袋(凭医院等有效证明、身份登记后),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等。

    (五)重量超过30千克,或体积大于0.15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

    (六)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它限制携带物品。

    (七)特殊时期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由金华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公安机关及时发布。

    对于允许携带进站的物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根据运营安全的实际需要,增补限带物品的数量及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违禁物品进站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及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5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