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金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于2021年12月10日在http://jtysj.jinhua.gov.cn/art/2021/12/10/art_1229497426_36457.html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反馈结果予以公示。
经过7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截至12月21日,我单位共收到2条建议,采纳情况见附件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289号,金华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邮编:321013。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hczqcygdk@163.com。
联系人:李路线;联系电话:82625099。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
《金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说明 |
1 | (二)酒类 未开封且原厂包装完好的各种酒类(散白装酒、60度以上的高度酒类除外)可携带进站。建议散白装酒改为散装白酒。 | 采纳 | 文本类错误,已积极修改。 |
2 | 建议禁止乘客携带进站和乘车的物品加上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电动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等) | 不采纳 | 本守则中第二大类中第五条和第六条内容所指已包含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电动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等),且在《金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已明确规定乘客禁止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电动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等)、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疏散的物品,故不在本守则中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