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金华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交通运输发展资金需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12月31日联合印发的《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4〕213号),结合金华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4〕213号)
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部分,计十六条。
(一)第一部分为总则。
1.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的组成: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省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每年固定5033万元);二是省级下达的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金额每年变化);三是市级财政安排的交通专项资金(每年固定1520万元)。
2.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原则:公开透明、分类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和绩效优先。
(二)第二部分为资金使用范围。
1.省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市、区交通建设(含项目前期费用)、养护支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的建设养护管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运行保障等;
2.省级下达的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普通国省道、内河航道、农村公路、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执法、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等七大类支出;
3.市级交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两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日常养护、路面维修、安防工程、检测评估等。
(三)第三部分为资金分配和下达。
1.资金分配
(1)省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交通运输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1〕119号),明确市本级每年固定5033万元,其中:
①行业管理经费1899万元。其中:230万元专项用于交通行业管理经费支出;690万元用于公路、港航、运输和交通工程管理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经费支出;774万元用于公路和水路管理相关支出;205万元转移支付给兰溪市用于其港航管理相关支出。
②交通建设养护经费3134万元。部分根据各区需要重点保障项目按项目法分配;剩余资金采用因素法,按婺城区、金东区上一年公路总养护里程比例分配。
(2)省级下达的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根据项目属地进行分配,因素法按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分配管理。
(3)市级资金1520万元/年,按婺城区、金东区上一年农村公路总养护里程比例进行分配。
2.资金下达
(1)省级资金:省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省级下达的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中采用项目法和已明确至各区的因素法部分,在收到省级资金指标后,下达给各区和市级项目实施单位。
对于年初已纳入部门预算的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中因素法部分,在市人大审议通过后下达。对于年中下达的未明确项目的因素法资金,按金政办发〔2024〕30号办理。
(2)市级资金:分2批下达,各为资金总额的50%,结合各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相关情况拨付。
(四)第四部分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重要因素。对于市级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对3年到期后的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第五部分为附则。
明确《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为2025年8月1日,《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交发〔2015〕31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财务审计处,0579-8246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