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婺城区、金东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交通运输直属各单位:
《金华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4〕213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交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交通发展资金需求,制订本办法。
(二)金华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由三部分组成:
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交通运输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1〕119号)文件下达市本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2.省级分年度下达的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
3.市级财政安排的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资金”)。
(三)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透明。将项目管理办法或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批准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管理信息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予以公开。
2.分类管理。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中省补由地方统筹安排部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项目重要性、必要性,按“项目法”、“因素法”提出分配方案,并会同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
3.突出重点。资金分配必须突出重点,重点用于中央、省、市下达的行业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同时兼顾本地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
4.专款专用。当年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指定项目范围,不得随意调整支出科目;交通运输局及下属单位管理机构的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不得挤占交通专项资金中的项目经费。
5.绩效优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与绩效相挂钩,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因素法分配依据。
(四)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管理。
二、资金使用范围
(五)省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市、区交通建设(含项目前期费用)、养护支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的建设养护管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运行保障等。
(六)省级下达的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普通国省道支出。主要包括列入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国省道公路新改建、养护工程、日常性养护、养护站房建设维护等支出。
2.内河航道支出。主要包括列入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重要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内河航道专项养护及例行养护等支出。
3.农村公路支出。主要包括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客运、农村货运、农村渡运等支出。
4.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支出。主要包括通用机场建设、运营、短途运输及低空经济发展支出。
5.综合交通应急保障支出。主要包括公路水路应急保障基地建设及维保、室外场地硬化、应急装备设备配置及维保、应急船艇燃油、应急队伍管理、应急演练等支出。
6.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执法支出。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执法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及运维、公路与运输服务监管、水路运输及港口服务监管等支出。
7.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支出。指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对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性工作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水路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交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综合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一流强港建设发展、综合交通产业发展、交通科技与成果转化等支出。
(七)市级资金专项用于补助两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日常养护、路面维修、安防工程、检测评估支出。
三、资金分配和下达
(八)省级资金分配
1.省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按照省级文件精神,每年5033万元作为固定基数纳入年终省与市结算,专项用于交通运输部门运行保障经费、交通行业管理经费、交通建设养护经费(含项目前期费用)等支出。
(1)行业管理经费1899万元。其中:230万元专项用于交通行业管理经费支出;690万元用于公路、港航、运输和交通工程管理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经费支出;774万元用于公路和水路管理相关支出;205万元转移支付给兰溪市用于其港航管理相关支出。
(2)交通建设养护经费3134万元。部分根据各区需要重点保障项目按项目法分配;剩余资金采用因素法,按婺城区、金东区上一年公路总养护里程比例分配。
2.省级下达的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
(1)项目法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省级资金根据项目属地进行分配。
(2)因素法资金分配
根据每年省级下达金额,已明确至两区部分转移支付至区级财政,由区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做好资金分配和使用;下达给市本级部分,根据市级交通项目储备和资金情况,统筹用于市级交通行业管理、规划编制、应急能力建设等支出。
(九)市级资金分配
市级资金1520万元/年,按婺城区、金东区上一年农村公路总养护里程比例进行分配。
(十)资金下达
1.省级资金下达。省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省级下达的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中采用项目法和已明确至各区的因素法部分,在收到省级资金指标后,按省级要求及时下达给各区和市级项目实施单位。
对于年初已纳入部门预算的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中因素法部分,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年中下达的未明确项目的因素法资金,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级财政资金审批流程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30号)办理。
2.市级资金下达。市级资金分2批下达,各为资金总额的50%,结合各区农村公路相关情况拨付。
(1)第一批资金根据各区上一年度资金投入情况拨付。当路面维修实施比例和区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入满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61号)文件规定时,予以拨付。
(2)第二批资金根据上一年度绩效情况进行拨付。各区当年绩效达到80分及以上,予以全额拨付;若其中某区未达到80分的,将第二批资金的50%全部奖补给另一区;若两区均未达到80分,不予拨付,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一)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所有专项资金均应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范围。
(十二)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对下达到本单位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重要因素,对绩效管理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可以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收回专项资金。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市级资金的事前绩效评估,到期后市交通运输局将对市级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两区按优良路率、路面维修里程、日常养护投入、安防覆盖率等指标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十五)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追缴其获得的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五、附则
(十六)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交发〔201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