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25年5月27日,甲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某国道建设项目巡查时,发现该项目临时弃渣场堆土堆载过高问题仍未得到有效处置。在此之前,管理部门已于3月19日、4月25日、5月7日多次通过提示单、意见书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对弃渣场堆土堆载过高问题组织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该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涉嫌“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
甲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立案,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调查结果显示,该施工现场堆土堆载高度过高,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不能当场改正,但该工程项目不存在主体结构、关键受力结构质量问题,未发生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该施工现场也不属于危大工程点位。
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不满足较轻情形“能够当场改正”,不符合较重情形“主体结构、关键受力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故认定构成违法程度一般。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项目建设单位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二、法律适用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全面管理责任,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以及日常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或者日常检查,或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三、本案启示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是建设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各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以案为鉴,根据安全风险等级差异化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组织闭环整改,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失职缺位的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从严查处建设单位未及时组织隐患整改的违法行为,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同时,深入在建工程一线,加强政策解读和法律宣传,提高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法律素养、安全隐患排查意识,助力建成群众放心、人民满意的交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