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物流公司停业整顿3天

日期:2026-02-02 来源: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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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

2024年10月17日,甲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综合管理系统检查发现某物流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甲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立案,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该物流公司的违法事实,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认定该物流公司的行为违法程度一般。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物流公司停业整顿3天。

二、法律适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本案启示

运输企业必须承担主体责任,严守法律红线,建立健全内部动态监控与管理制度,将合规内化为常态,才能实现安全、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化技术应用,推动执法模式从“路面查处”向“数据预警+源头管控”转变。同时,应加强政策解读与案例宣传,明确“10%”红线和法律后果,引导企业主动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