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合标准船舶用燃油案罚款1万元

日期:2025-11-24 来源: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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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

2024年4月16日9时46分,甲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某航道水域巡查时,对浙**货*****进行燃油抽样检查,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该船0号柴油硫含量112mg/kg,已超过10mg/kg的标准,二次复检结果依然超过国家标准。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违法行为,甲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立案,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未发生污染事故的,构成违法程度一般。该案件经过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该船所有人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案启示

船舶使用合格的燃油是法律规定船员、航运公司等船舶管理者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船舶管理者应以案为鉴,使用从正规渠道购买的燃油,切实履行法律赋予船舶管理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作为执法部门,应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零容忍”态度,有力震慑船舶使用不合格燃油的违法行为,有效提升船员、航运公司等船舶管理者的环保意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构建绿水青山的和谐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