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740R/2025-1010457044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2025-12-12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2026-01-04 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浏览量:​
    分享: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相关内容,现就《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4年出台的《细则》通过一年试行,各从业主体评价结果等级呈中间大、两头小橄榄型分布,评价结果总体合理。但也存在扣分有误、信息录入和人员变更负面清单上报滞后等问题。根据省招投标改革要求对相关制度进行优化完善,结合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省政府令第4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和省信用办《浙江省重点行业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浙信用办〔2025〕2号)规定,拟对《细则》进行优化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新增内容

    1、推行轻度违规预警制度。对“质量责任登记未按要求报备”等23种轻度违规行为(详见附件1)的,先通过短信等告知从业主体及时进行整改。告知后14天内整改到位的,提交整改证明材料,经信息录入单位核实后,不予扣分;整改不到位的,按实扣分。

    2、实行扣分信息告知制度。拟扣分信息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从业主体。从业主体应于告知后14天内,对拟扣分信息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未确认的等同于已确认。

    3、拟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应用。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包含基础信用分、信用附加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基础信用分目前为99分,信用附加分目前最高为1分;有关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

    (二)修改内容

    对原《细则》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4方面。

    1、调整地方铁路和轨道项目评价标准。主要调整2方面内容:

    一是将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公路、水运等4类建设项目按照同一负面清单和评价指标执行。

    二是调整地方铁路、城际轨道项目AA等级前置条件。原《细则》按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其他等级设置不同前置条件,特级企业要求年度内有1个铁路主体工程单项合同价在20亿元以上,其他等级企业要求年度内有1个铁路主体工程单项合同价在2亿元以上。本次修改将特级企业和其他等级企业AA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评定,AA前置条件统一设置为:单项合同价在10亿元及以上。

    2、规范约谈和挂牌督办信用扣分制度。补充强调要求严格按《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管理办法》(浙交[2021]76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浙交[2024]123号)规定的情形进行约谈和挂牌督办的,才能按《细则》规定的约谈和挂牌督办进行扣分。

    3、取消原细则规定的“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执行期满后分级恢复措施”。取消原细则规定“从业主体评价周期内发生一次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动态调整执行期满后继续评价的,12 个月内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发生两次及以上负面清单所列行为且动态调整至D级,执行期满后继续评价的,12个月内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

    4、其他平安百年品质工程、首台套、质量奖项等4方面修改内容也进行了局部优化(详见附件2)。

    (三)信用评价结果实施每周计算、年度发布。根据省信用办《浙江省重点行业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指引》动态评价要求,系统新增每周自动生成评价结果功能。为今后动态评价、动态应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期将根据交通运输部出台的新办法确定应用规则。目前,仍按“评价结果年度发布、负面清单动态调整”应用执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细则》解读机关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彭文川,省交通运输厅,电话:0571-87801693。

    附件1:轻度违规行为预警扣分表.docx

    附件2:修改内容对照表.docx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