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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日期:2025-03-20 11:03:05 来源: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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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一、案情简介

1月7日9时20分,甲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接公安交警通报,至仙华南街639号路段检查发现:吴某正驾驶鲁******仓栅式货车装载柴油进行运输。执法人员要求吴某出示有关证件,吴某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吴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甲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立案,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吴某的违法事实,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法程度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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