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案

日期:2024-09-19 18:37:27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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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一、案情简介

4月19日9时54分,某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甲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网约车平台驾驶员曹某某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浙Gxxx小型轿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运载2名乘客从某市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到汽车东站,并收取运费。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某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适用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七条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车辆、驾驶人员不一致,或者未按规定上传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受到停业处罚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注册地在本省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省公安机关指导属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停止联网、停机整顿;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本案启示

在网约车营运中,网约车平台承担着重要的责任,网约车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部分司机借机非法营运,不仅严重干扰和破坏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给乘客出行安全带来较大威胁。根据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确保“双证”齐全。网约出租车平台应保证所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所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