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日期:2024-03-18 16:22:27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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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7日,甲市交通运输局接该市公安交警案件移送,同日甲市交通运输局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7日和1月24日,先后两次对当事人甲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李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依法取得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查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甲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早上,安排员工田某某驾驶甲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所有的、非营运的浙GXXXXX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载运公司组织的劳务人员18人,从公司驻地前往务工单位-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约定由务工单位支付当事人甲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车费每人每天10元,当日9时34分途经甲市二环南路与东阳街路口时案发的违法事实。甲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以上事实,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且存在严重超员运输的违法情形,对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程度较重。甲市交通运输局据此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当日处罚。甲市交通运输局即于当日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因客观特殊原因,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其他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巡游出租车营运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节能环保和保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巡游出租车的投放数量,制定巡游出租车服务质量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明确营运权期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车辆配置最低标准、车辆最长使用年限、服务质量等要求。

巡游出租车营运权通过其他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事先明确营运权期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车辆配置最低标准、车辆最长使用年限、服务质量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本案启示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也给运输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本案当事人甲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谋取经济利益,不顾条例“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 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规定,擅自使用不具备营运资质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作为执法部门,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坚决打击这类非法经营行为,确保乘客安全,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