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一批)

日期:2023-09-11 10:00:44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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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行动,结合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10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当事人委托第三方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密分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标,确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共享助力自行车运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5年。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以共享助力自行车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名义,确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高密市区域独家共享助力自行车经营企业的做法,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实际上是变相限制共享助力自行车企业市场准入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助力自行车品牌进入该区域市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高密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以下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指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高密市区域内独家共享助力自行车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为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助力自行车品牌运营商在相关市场提供公平竞争机会,保障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二是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要求当事人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时,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认真评估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加强对当事人后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发生。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纠正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银川市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5月9日,当事人下发《关于明确贺兰县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主体的通知》,明确规定“凡贺兰县境内的有线电视工程,均由某公司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当事人指定某公司作为贺兰县辖区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单位,剥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建设单位的权利,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一是废止了相关文件。当事人下发《关于废止<关于明确贺兰县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主体的通知>的决定》,废止了该文件。二是规范有线电视建设和验收。当事人组织召开全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通报会,公布废止该文件的决定,明确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委托任何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设施建设。三是开展文件清理。2022年2月22日,当事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提交了整改报告,表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组织人员对2021年以前出台的存量文件进行自查梳理,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滨州市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滨州市城市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11月14日,当事人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滨州市城区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并于12月18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内容(三)条款中注明:“为避免单车同行无序投放,控制城市车辆总数,甲方不再引进乙方以外的共享单车品牌。如有其它品牌的单车未经甲方许可就随意投放,甲方将联动相关部门进行车辆管控。”协议有效期为5年。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滨州市城区独家共享单车经营企业,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助力车品牌进入该区域市场,排除、限制了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月7日,当事人发布了《关于废止共享单车相关文件的公告》,决定废止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该公告已在当事人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

四、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24日,当事人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其中合作内容第(三)条款中注明:“为避免同行无序投放,控制城市车辆总数,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再引进其他的共享助力车品牌。如有其他品牌未经甲方许可随意投放,甲方对车辆实施管控。”第(六)条款中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1年内有效,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运营成果,到期后甲方优先考虑乙方后续运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方式确定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惠民县区域独家共享单车经营企业,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助力车品牌进入该区域市场,排除、限制了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发布《关于废止共享单车相关文件的公告》,并在惠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2022年1月12日向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等材料。

五、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双峰县卫生健康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2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双峰县卫生健康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7月23日,当事人(甲方)于2021年7月23日与某公司(乙方)签订《药品、耗材、设备购销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附名单在后)所需药品、耗材、器械设备等拿出一定比例的采购量给乙方。甲方以文件的形式下达指标到所辖公立医疗机构,由乙方与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签订供需合同”。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妨碍、限制了该县域内药品、耗材、器械设备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2021年11月10日,专门函告某公司解除了上述合作协议,并通知全系统二级医疗卫生单位,恢复了该县域药品、耗材、器械设备等供应市场的公平竞争。

六、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白银市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9月16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对白银市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2年2月28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见的通知》,该文件规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某保险公司白银分公司承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具体管理,市、县区人寿保险公司负责本险种的签单投保、参保人员变更、案件受理及赔付等工作;市、县区社会保险局负责保险费用的代扣代缴工作”。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限定白银市城镇职工购买其指定的保险经营者提供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保险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消除不良影响。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文件的通知》,废止了《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见的通知》,并建立长效机制,在今后出台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过程中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七、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郴州市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8月13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郴州市教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4月30日,当事人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郴州市政府网、郴州市教育局门户网发布《郴州市中小学校服生产供应厂家入围招标》公告,组织开展郴州市中小学校服厂家入围资质公开招标工作。招标文件明确“由市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按县市区和市直学校划分区域,分成4个区域,然后由入围企业自行抽签确定各自经营区域”。当事人拟通过这次招标最终确定郴州市中小学校服生产供应商。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行为剥夺了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该市中小学校服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2021年9月3日,当事人终止了本次招标工作,并在相关网站进行了公告,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恢复了郴州市中小学校服市场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