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740R/2023-00246

  • 文件名称:

    关于对金华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兰78号建议答复的函

  •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2023-06-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对金华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兰78号建议答复的函

    日期:2023-06-09 15:14:52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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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感谢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建设,确保驾培机构合法合规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教练场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建设主要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浙江省自2021年7月1日起驾培行业由行政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驾培机构训练场地备案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运输管理中心自行负责。为确保金华各县(市、区)驾培机构合法合规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教练场地,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驾培机构建设训练场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驾培管理部门在驾培机构申请训练场地备案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相关条款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整改,整改项目全部达标后给予训练场地备案。

    二、严格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与服务水平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准入条件主要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一)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付费”驾驶培训制度,该制度我市自2016年11月11日起全面实施,实施率100%。

    (二)全面落实学驾合同管理制度。2017年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金华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金市交〔2017〕22号),2020年12月在驾培管理系统开发建设培训合同电子版、培训记录单电子版,未按规定上传的学员不能进行项目报审。培训合同及培训记录单电子版的实施,极大方便驾培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而且在系统永久保存,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

    (三)实施学员评价管理制度和驾培机构信用检查管理制度。  学员评价在学员完成科目二及科目三培训后对教练员教学情况及服务情况等进行评价,满分5分,驾培机构各学员评价采用加权评价计分,评价结果每月公布一次,学员评价结果与驾培机构信用检查管理结果进行挂钩。驾培机构信用检查管理结果每年公布一次。

    (四)对教练员实施岗前培训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2017年国家取消教练员从业资格制度,实施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后,为确保教练员教学水平,我市对教练员实施岗前培训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均委托浙江交通技师学院负责教学。初次进入教练员队伍的人员需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结业证是入职教练员的必要条件之一。教练员继续教育每年一次,学时不少于24学时。

    再次感谢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