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案

日期:2023-05-04 15:39:03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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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一、案情简介

3月19日10时30分左右,甲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甲市汽车西站站前广场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由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浙GPXXXX轿车,从甲市长城工业区地段带1名乘客前往甲市汽车西站。双方谈好费用为人民币30元整,钱未被李某某收取。该当事人李某某不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和其他有效证明。

甲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李某某的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甲市交通运输局于3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李某某。李某某放弃陈述、申辩、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要求尽快接受行政处罚。于是,甲市交通运输局于3月20日下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