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740R/2023-00119

  • 文件名称:

    《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3-03-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2023-03-17 14:42:42 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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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信用交通建设的实施方案(2021-2025)》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优化港口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各市做好港口信用管理工作,我厅根据对各市调研情况和交科院后评估建议,组织开展《浙江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一)港口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全面铺开。2021年制定了《浙江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作为《交通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附件由我厅统一印发,指导全省开展港口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等工作。2021年共完成1604家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评价,参评率100%。

    (二)信用评价结果分布不够合理。根据2021年的信用评价结果,AA级企业1505家,A级企业81家,B级企业15家,C级企业3家,D级企业0家。总体上AA级企业较多,占比93.8%,A级占比5.0%,B、C级占比1.2%,整体呈现倒金字塔型,通过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的效果较差,因此需要通过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优化评价结果分布。

    二、主要问题

    (一)对企业的整体水平反映不全面。2021年《细则》制定时遵照省厅《办法》以失信扣分为主的思想,不论规模大小,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在实际工作中,各市管理部门反映,规模较小、业务量少的企业或经营不善的半停业企业行政检查和处罚少,各项扣分较少,评级评分较高,与企业规模、业务量关联不大。

    (二)缺少加分项不利于区别管理。大型企业承担更多市场业务和社会责任,但由于缺少相关的加分,在信用评价中无法体现,导致各企业之间分值相差不大,不利于区分企业、日常区别管理,未能实现分类分级评价管理目的。

    (三)对企业的违法等失信行为区分度不明显。因行政处罚数据通过省厅处罚系统率先实现了自动归集、记录,处罚数据质量较高,相关失信行为认定客观公正。但目前指标仅根据处罚次数进行信用扣分,对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度未进行区分,导致失信行为的危害性无法充分反映在评价结果中,从而影响下一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三、总体修订思路及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对港口经营类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作出7处调整,对港口服务类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作出6处调整,总体涵盖3个方面:

    (一)调整赋分规则,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分级架构。一是增加加分项和对应加分指标,将AA类企业标准提高,只有通过加分才可以达到,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进行加分申报,助推打造标杆性、规模化港口企业;二是结合企业荣誉获取、社会责任相关事项,围绕使企业信用评分总体趋于“正态分布”的目标,将港口经营类、港口服务类信用评价赋分规则由1000分修订为1000+100分:基础分为1000分,加分项最高累计不超过100分。港口AA级:由950分≤X≤1000分调整为≥1000分,A级:由850分≤X<950分调整为900分≤X<1000分,B级由700分≤X<850分调整为750分≤X<900,C级:由600分≤X<700分调整为600分≤X<750,D级保持不变。

    (二)依据行业监管要求,细化修订港口经营领域信用评价指标。针对港口经营类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一是补充经营信用指标,新增了“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情况”1项二级指标,扩展了“违反告知承诺相关信息”1项二级指标;将办理经营许可业务、申报试点示范项目以及资金补助申请等承诺履行情况全部纳入指标范围,同时细化了“违反告知承诺相关信息”“信息真实性”2项二级指标的评价分值及内容;二是完善安全信用指标,细化了“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未按期整改的”二级指标,新增了“发现重大安全管理问题”扣分内容;三是细化行政处罚指标,修改了“被交通运输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被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项二级指标,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行政处罚类别根据处罚结果进行区分,并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扣分值做出了修改。四是增设了加分项指标,调整了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指标内容及分值,并加入企业获得荣誉类加分指标,提升企业创先争优积极性。对于港口服务类企业信用评价指标,除未调整一级指标“行政处罚”中二级指标“被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分值以外,其他修订内容同港口经营类企业。

    (三)按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同步修订细则部分条款。充分采纳省厅以及地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调整了港口经营企业的评价周期及信息更新频次,评价周期由原来的一年一次调整为半年一次,信息更新由每月一次调整为实时动态更新。明确评价水路运输企业范围、信用结果应用企业检查频次以及便利化享受措施。

    四、指标回测

    按照新修订的港口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基于2021年的基础数据进行了测算。全省1604家港口经营企业和港口辅助业经营企业,其中,AA级企业78家,占比4.9%;A级企业1073家,占比66.9%;B级361家,占比22.5%;C级企业81家,占比5.0%;D级企业11家,占比0.7%,总体呈现两头少、中间多的分布结构,相比于2021年AA级超90%的评价结果,更加趋于合理化。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细则》解读机关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毛熙康,省港航管理中心港口处三级主任科员,电话:0571-88907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