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交通运输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交通重大规划、计划;
4.交通运输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本机关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交通运输类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主要方式:
1.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2.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