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日期:2022-04-29 17:28:11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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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一、案情简介

2019年09月06日22时左右,当事人孙某驾驶浙G.MXXXB厢式货车(已对车辆进行改装,放了一个容纳壹仟升左右柴油的桶,内置加注设备),车行至甲市黄山隧道附近准备运输柴油时,被派出所查获。因无道路危险品运输证等相关证件,于09月07日19时42分移交到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当事人孙某进行询问,发现从2019年03月份开始,先后叁次从甲市黄山隧道附近购买并运输柴油共约贰仟肆佰升,每次购买并运输柴油约捌佰升运往其他地方销售。

经综合调查分析,甲市交通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于2019年12月27日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相对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立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本案启示

凡具有腐蚀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均属危险品。因此,为确保安全,国家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案中,当事人孙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前提下,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