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案

日期:2022-10-31 09:48:09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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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9日10时30分左右,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甲市汽车西站站前广场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由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浙GPXXXX轿车,从甲市长城工业区地段带1名乘客前往甲市汽车西站。双方谈好费用为人民币30元整,钱未被李某某收取。该当事人李某某不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和其他有效证明。

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李某某的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8年3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李某某。李某某放弃陈述、申辩、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要求尽快接受行政处罚。于是,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8年3月20日下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评析

(一)本案要点

本案中,李某某与乘客在叫车约定中形成车费但尚未收取,是否构成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事实?

(二)理论分析

本案中,李某某驾驶车辆所载1名乘客与他互不相识,且双方已明确目的地和运费,在事实上已形成了运输合同。是否已收取运费属于运输合同的履行问题,并不是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要件。因此,李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其性质已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李某某未收取运费,只是因为约定的运输行为被迫中止;如果未被查处,该运输行为完成,依照约定,乘客将向其支付30.00元运费。

(三)本案启示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黑车”,收集案件的事实证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收集证据,是否遵循一定的程序,不仅关系到能否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而且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能否得到保障。

2、收集证据要力求全面、客观和充分。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证据,应实事求是,从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出发收集证据,严禁片面收集证据和制造虚假证据。

3、对于视听资料证据要及时制作相应的文字说明,记明时间、地点、人员等情况以及制作过程、制作人签名,并做好视听资料的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