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740R/2021-02554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 服务对象:

    政府机关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机构:

    省交通厅

  • 文件字号:

    浙交〔2021〕67号

  • 成文日期:

    2021-07-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1-08-11 10:50:25 来源:省交通厅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资源,切实解决重复执法问题。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根据地方实际和特有事项,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执法事项目录,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三、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目录》执法,压实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省主管的交通工程项目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承担的执法事项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高速公路执法职能及跨县(市、区)域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由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其他事项由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辖区落实职责,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四、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安全和管理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无差别执法;在守好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底线基础上,结合实际对轻微违法行为分类编制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清单。应用交通运输数智执法平台,推动交通执法领域的流程再造、制度重塑。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统一执法形象,加强执法车船、装备的配备、更新,全面推进交通运输基层站所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

    附件: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26日

    附件: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