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740R/2021-05873
《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2021-12-09
主动公开
朗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确保我市轨道交通运营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实施,做好10月1日《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的行政处罚工作,我局制定《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交〔2019〕183号)等。
制定的必要性:2021年6月29日,《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经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这也是自2015年设区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在没有实践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从2021年1月初立项,到7月底获批,仅用了7个月时间,充分体现了“立法先行”精神,跑出了立法“加速度”。《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共5章47条,对轨道交通管理体制、资金保障、运营与服务、安全与应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交通运输部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了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划定保护区,第三十条明确了安全保护区内一些前置性施工作业行为,没有明确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且法律责任并没有规定违反这些前置性安全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弥补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安全保护区的界定和罚则,对建设活动施以特殊的限制,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范围界定,《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二是罚则界定,《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针对不需要办理许可的活动,建设(作业)主体如未在施工(作业)前就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的同意,根据本条例法律责任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我市金义东轨道交通线路大部分为高架线路,经过我市婺城区、开发区、金东区、义乌、东阳境内等,沿线经过可能存在各种施工行为,为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处罚执行,势必需要对有关罚则条款作进一步细化。
因此,为做好《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的配套保障工作,《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出台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主要内容
《基准》共分7大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度、处罚裁量基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被执法对象和执法机关,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对《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了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对《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了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三)对《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了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全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轨道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其自由裁量要求和标准,按照《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四、适用范围、施行时间
1.适用范围:适用于金华市。
2.实施时间:政策自2022年1月9日起实施,暂定执行期2年。
五、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2.联系方式:0579- 82491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