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3日,某地公路管理局中队执法人员在国道日常巡查时,发现st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污染公路路面(沥青)。
二、执法过程:
当日,执法人员发现车辆污染公路路面(沥青)的情况后,立即对现场污染面进行丈量,污染面积有5平方米,并对车辆驾驶员进行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告知立即停止污染行为。义乌路政大队对st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污染公路路面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随后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和作出赔补偿决定。
三、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7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49条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并参照《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要求当事人缴纳赔(补)偿300元。同时对相对人进行了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