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740R/2019-02283

  • 文件名称:

    关于《关于规范金华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文件字号: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2019-04-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关于规范金华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9-04-30 10:15:53 来源:运输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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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一)编制概况。

    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下称“互联网自行车”)管理,是目前国内各城市管理工作的热点。2018年3月份起,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指示,我局开始了市区互联网自行车规范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成立了工作专班,调查摸底金华市区互联网自行车情况。于5月起草形成了《关于规范金华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初稿)》,分别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征求意见;6月份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吸纳,形成了《关于规范金华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7月份,再度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问题、统一思想,对《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基本情况。

    2017年开始,互联网自行车在我市市区快速发展,目前市区共有OFO、哈罗、摩拜、青桔4家互联网自行车企业,车辆8.3万辆。互联网自行车给老百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车辆投放和停放无序的问题,给城市市容市貌、交通秩序、文明城市创建造成了不利影响,应当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三)目的意义。

      互联网自行车作为一种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在解决“最后一公里”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几个问题:一是车辆停放无序。互联网自行车“随借随还”的服务模式,客观上带来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二是存在资金安全风险。用户押金、预付款沉淀形成巨大“资金池”,部分平台存在押金退还流程复杂,存在被企业挪用的金融风险。三是线下服务能力不足。线下秩序维护、车辆调度和管理手段缺失,车辆损坏得不到及时维修,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因此,社会各界普遍要求政府尽快出台互联网自行车的管理规范,重点针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投放、停放及维护等流程,保障用户权益,并建立起长效有序的管理机制等进行规范。

    二、政策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于2017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第十四条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服务。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现有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自行车骑行、停放方面有部分规定,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和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为广大市民绿色出行创造良好环境,促进“两富”“两美”金华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为本、规范有序、多方共治”的原则,一是树立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规范用户守诚信、讲文明。三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三)管理职责。市级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市区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督考核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所属部门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

    (四)总量控制。以符合城市发展整体规划,保障城市公共空间需求为原则,由第三方权威机构测算金华市区互联网自行车的合理投放数量,建立市区互联网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互联网自行车企业车辆总量动态调控的重要依据,做到以需求决定总量,以资源制约总量,以服务影响总量。

      (五)停放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在公共区域包括城市道路、停车场库等由辖区政府设置泊位,属地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医院、小区、商业地产等产权单位内部,由物业管理机构依法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互联网自行车停放规定,并独立实施。

      (六)本地工商登记办理。互联网自行车相比网约出租车,因其数量多、线下运维任务重等特点,更需要企业在本地落地生根,以便处理现场秩序管理、用户投诉受理等工作,所以《实施意见》要求企业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七)运维力量配备。从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角度出发,要求互联网自行车企业运维人车比不低于1比200,运维人车配比与目前全国已出台政策的各大城市基本一致。同时在《实施意见》中要求互联网自行车企业应将车辆纳入市区互联网自行车电子围栏区域进行统一管理,以进一步规范承租人车辆停放行为。

      (八)资金专户。为防止社会稳定风险,达到押金、预付金“专款专用”的管理目的,十部委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帐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范用户资金风险。在此基础上,本《实施意见》做了进一步明确。

      (九)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从交通运输部和各地政策情况看,对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都持不鼓励态度。同时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的市区禁止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市区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四、适用范围

    金华市区行政区域范围。

    五、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本文件解读机关: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闵现贵

      联系电话:82253186。

    、解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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