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唐某不服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

日期:2019-10-12 16:53:42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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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

  被告:某市交通运输局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22日11时25分,某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X、文X在火车东站北广场路检路查时发现当事人唐某驾驶牌号为桂xxxxxx小轿车,在火车东站搭乘两名乘客,并进行检查。在对乘客询问时,乘客承认从火车东站搭乘该车往B大道C小区后,付给唐某50元运费,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随后,执法人员在该车内发现有宣传旅客运输经营用小卡片,卡片均注有“唐师傅”和联系电话“XXXXXXXXX”,与小轿车当事人姓氏和电话相符。另车内有发票,发票显示的单位名为“D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并有几页发票已使用撕出。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唐某长期未经许可从事道路旅客经营活动。经审查,某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3月16日,唐某不服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问题评析】

  一、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事实

  原告起诉状称,原告驾驶F公司桂XXXXXX小轿车在火车东站北广场取资料时,有两个人未经同意径直拉开车门上车并要求运送至目的地,紧接着被执法人员查处。

  本案中,原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名片及小额定额发票等证据证实,其中该车内发现的宣传旅客运输经营用小卡片均注有“唐师傅”和联系电话“XXXXXXXXX”,与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询问时和起诉时所留的电话号码一致,证明原告通过发放小卡片提供联系方式招揽旅客运输业务。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具有事实依据。

  二、关于案件办理程序及当事人权利保障

  (一)当事人陈诉申辩权利

  唐某称,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做笔录时未告知有陈述和申辩权利,未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决定书扣押清单也在次日原告处理案件时才收到。

  本案中,原告声称作出的执法笔录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不符合事实。实际上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查获原告的非法营运车辆后,已经表明了执法身份,要求原告配合执法调查,但是原告自知违法行为暴露自觉理亏惧怕处罚,不接受执法询问调查,不签署调查笔录,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径直离开执法现场。由于交通执法人员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所以导致行政强制决定书扣押清单未能当场交付给原告,第二日原告前来处理时才直接送达,并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环节均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二)集体讨论制度程序

  原告认为,本案中处罚罚款3万元的幅度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程序。

  本案中,原告认为作出处罚决定未进行集体讨论违法法定程序,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对于该案的处罚,确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并纳入集体讨论程序。由于该集体讨论程序属于执法机关内部行为,并未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并送达的义务,但不妨碍该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该案集体讨论相关材料已向法院提交。

  【案件启示】

  一、执法证据应尽可能详尽和规范

  执法证据作为定案的重要因素,必须按照法定要求规范采集、制作。本案中,采集到的联系卡和名片等是本案中驳回原告砌词狡辩的有力反击,成为了证明当事人确有揽客运输的关键性材料。因此,在非法营运案件的监督检查中,除按照一般程序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外,还应注意收集当事人从事非法营运的其他辅助材料,达到巩固证据的作用。

  二、执法文书应按注意实际情况如实记录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在执法现场拒不配合的行为,造成执法文书无法当场送达,留给当事人质疑陈述申辩权利未得到保障的空子。因此,执法现场作出的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行政强制决定书、扣押清单等应依照执法工作规范,将现场当事人拒不配合情况及拒绝在文书上签字、拒绝签收文书情况如实记录,并做好执法过程全记录的视频拍摄工作,确保程序完整、规范、合法,保障案件办理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