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情况下从事海上运输处罚

日期:2018-08-08 17:06:21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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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9日1000时,宁波海事局梅山海事处执法人员对靠泊于南门码头的“A轮”检查时发现,该轮没有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情况下从事海上运输。经进一步调查核实:A轮为左某所有,其于2008年3月7日买入该轮并进行改装,所持有的证书注销后一直未办理。A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六条。

    2017年3月20日,宁波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分别对A轮所有人作出罚款5000元和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左某。左某收到法律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0月16日,宁波海事局再向左某邮寄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责令左某缴纳罚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但左某仍未缴纳。

    2017年11月24日,宁波海事局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宁波海事法院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7年11月28日,宁波海事法院经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裁定书》,对左某应缴纳的罚款和滞纳金准予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每日按处罚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拒不执行的后果很严重 

    海事拒不缴纳罚款的监管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纳入海事信用信息并逐步运用于海事监管及社会信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

   (1)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

   (2)船舶、船长安全诚信等级评定;

   (3)船舶代理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4)船员和船员服务信用级差评定;

   (5)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诚信管理等。

    注:拒不缴纳罚款影响的将不仅仅是自己哦,会直接影响到你的船公司、船舶、船长评级、代理企业信用、船员信用等。 

    拒不缴纳罚款,不仅仅直接影响船舶运营、被加处罚款,还会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可能列入失信人名单。若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将限制被执行人出行乘坐飞机、高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