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处罚案

日期:2018-08-08 15:16:45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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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6年7月26日晚七点,一辆诸暨牌照浙DJ2561的四轴重型货车从诸暨至东阳行驶至嵊义线71k路段,被在执行检查的路政执法人员一举查获。经检测,该车与装载的沙料总重87.47吨,超限47.47吨,未涉及非法改装。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责令其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卸载超限部分货物后,路政执法人员对该车辆再次过磅,并对其行政相对人-诸暨市丰周建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该驾驶员未经批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东阳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组成重大案件讨论小组,并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对该车辆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公路执法人员已经在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要求立即做出处理,随即向路政大队缴纳了相应的罚款金额。同时解除了扣押的车辆,并上报后结案完成文书制作,处罚程序及文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