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型拖拉机涉嫌超限运输逃逸案

日期:2018-08-08 15:15:19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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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一、案 由

皖10B2007二轴变型拖拉机涉嫌超限运输逃逸案。

二、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经过:2016年7月19日上午浦江县公安交警、路政联合执法队在S210省道K63+500M处巡逻时发现皖10B2007二轴变型拖拉机满载石子,从义乌往浦江方向行驶,涉嫌超限超载,9时40分执法人员依法将车辆带至附近的岳塘停车场过磅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31.36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和(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该车超限11.36吨。

在岳塘停车场皖10B2007驾驶员趁门卫不注意,擅自将扣押车辆开出停车场逃离,门卫发现后立即报告,随后路政、交警执法人员对周边地区进行追查,在城区南桥地段,路政执法人员发现已经卸完货的皖10B2007车辆当场示意其停车,驾驶员置之不理继续狂逃,在县城郊蒋村地段,公安交警将该车拦截,驾驶员由公安派出所带去调查处理。

三、处置结果

经公安机关调查,驾驶员田季礼、男36岁、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城郊乡人,皖10B2007车辆挂靠在阜阳市成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安机关的处罚如下:驾驶员田季礼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8日,罚款500元的处理;公路部门处罚如下:浦江县公路管理段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阜阳市成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超限运输处以罚款3100元的处罚。2016年7月28日,驾驶员田季礼拘留期满,受阜阳市成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接受了处罚。

四、案例评析

为什么当事人只够上行政拘留而不是刑事拘留?

对于本案,田季礼被浦江县警方执行了八天的行政拘留后,期满释放。

浦江县路政大队与警方沟通时被告知,根据他们的调查取证,田季礼的行为虽然已经属于以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本案如果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缺乏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田季礼的犯罪行为。

五、案例思考

(一)扣押物管理需要加强。

路政人员在执法时,我们往往重检查、轻管理,为此,此案的发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对扣押的车辆要严把三道关,暂扣车辆的移交、超限车辆的监督卸货、处理后的放行,每道关都要登记、取证,确保暂扣车辆“有人管”、“专库管”的规范要求,杜绝了以往扣押在停车场车辆管理方面存在的家底不清、台账缺失、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等现象,促进了暂扣车辆的规范管理、高效处置。

(二)注意现场执法视频音频资料收集。

浦江县路政大队在与县公安局法制科协调沟通办案时,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明确指出,如果当时在路上没有碰到该车的话,该车很难追到,更谈不上田季礼的行政责任,对其行政拘留就无从谈起,这应当引起路政管理机构的高度重视。现在停车场和许多路政执法车辆虽已安装车载视频监控,但其视角有局限性(如不能拍到车内情况),在重要执法现场,仍应当运用其他摄像、录音设备,对执法活动过程及时拍摄、录音并妥善保存,以便事后作为证据使用,保障执法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方便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事后分析一线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程序合法性,有利于提路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