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货运车辆吊销道路运输证案

日期:2018-07-23 10:42:14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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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一、案情简介

2015年初,甲运管局根据公路局抄告单,得知浙江乙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浙K×××的货车在2014年6月4日、8月25日、8月26日分别在杭州建德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杭州余杭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杭州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等地被以超限运输处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该车辆,甲运管局对其处以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评析

(一)理论分析

1.营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三次以上的界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年内”的界定为一个自然年,还是以道路运输证件上维护检测期限起始的一年,如检测期为2013年2月5日,下一次检测期就是2014年的2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由此,我们认为,对“一年内”的界定应为一个维护检测期内的“一年”。

通过查询道路运政信息得知:该车的维护检测期为每年的2月21日。据此,该车在 2014年6月4日、8月25日、8月26日的违法超限行为在一年内,可以进行处罚。

2.案件来源的探讨

本案的来源是甲运管局行政许可科根据市交通局抄告单,汇总得知浙K×××货车有多次违法超限行为。附件中的三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为复印件,从案件的来源看,并不具备正式性。应该由公路部门汇总后将涉嫌违法的道路运输车辆并同相关证据通过案件移送表移送。

3.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效力

在该案中,甲运管局执法人员收集了浙×××货车三次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决定书3份(加盖了处罚单位的原章),证明该车在2014年三次违法超限运输事实成立;车辆所属公司管理人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车的所有人;车辆道路运政信息系统车辆详情2份,证明该车基本信息和维护检测信息等。

以上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证据的适格要求。每项证据能够相互佐证,排除合理怀疑,并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逻辑清晰,事实清楚,能够完整充分闭合地组成本案证据链,证明力充分。

(二)存在问题

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交通安全、公路桥梁设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此外,还是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杀手,但是营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仍是路禁不止,对该类案件的行政处罚存在问题主要有:(1)车主贪图利润,多拉多得益,安全意识淡薄,处罚不能让其感到害怕。(2)营运车辆有流动性的特点,在车籍地以外地区违法行为不能及时传回当地运管部门,同时在调查取证上有困难。(3)车主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危害认识淡薄,法律责任的认识同样淡薄,取证和处理比较困难。(4)车辆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后的后续问题。该车辆是否有资格重新取得道路运输营运资质。如果该车违法超限运输三次的驾驶员为同一人,而且从业资格证件注册地不在辖区内,如何处理?

(三)本案启示

从本案来看,本案案情重大,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使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罚适当,但在对该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仍有值得的注意的地方。

1.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和收集证据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证据要力求全面、客观和充分,实事求是,从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出发收集证据,严禁片面收集证据和制造虚假证据。

2.该案处罚为吊销道路运输证件,应该在吊销后公告公示。

三、法律适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