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异地驻点经营案

日期:2018-07-23 10:41:31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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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24日15时20分,张某驾驶浙E.T×××出租汽车途经湖州市吴兴区红旗路乐购公交站台,被运政监控视频抓拍。经查,浙E.T×××出租汽车所属单位为长兴县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核定的营运区域为长兴县。监控显示,该车在车内已有一名乘客的情况下,未询问乘客,继续在公交车站台滞留约5分钟并再招揽1名乘客上车,于15时25分00秒驶离公交车站台。因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异地驻点营运,被运管执法人员立案处罚。上述事实有视频及照片作为证据。

本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已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给予行政相对人张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二、本案评析

(一)本案要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强行拼载,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异地驻点经营,本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途中,须征得原乘客同意方可承载其他乘客,原先乘客的同意必须是明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在收费上给前后上车的乘客以适当优惠。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异地驻点经营:(1)营运起讫点都在核定区域外;(2)空驶至异地后招揽乘客回程至核定区域;(3)在异地固定地点招揽不同批次的乘客共乘回程。本案属于第(3)种情形:

一是出租汽车超出核定的经营区域异地经营。本案浙E.T×××出租汽核定的营运区域为长兴县,不包括吴兴区,因此超出了核定的经营区域,属于异地出租车。

二是异地车辆在核定区域外驻点营运。本案监控显示,该车在车内已有一名乘客的情况下,没有立即发动车辆驶离,而是继续滞留约5分钟并扬手再招揽1名乘客上车,于15时25分00秒驶离公交车站台。构成了在固定地点招揽不同批次的旅客乘车的事实。

本案不构成强行拼载的理由:

一是该车属于外地车辆,不是正常状态经营的出租汽车,不宜套用强行拼载的规定;

二是虽然该车在车内已有一名乘客的情况下,未询问乘客而招揽其他旅客同乘,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一名乘客是否明示同意的事实。

三、法律适用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二)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三)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四)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五)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

(一)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二)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三)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

(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六)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客运出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经营者和驾驶人员,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八)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