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日16时50分,当事人徐某驾驶浙H.T××××出租汽车在衢州市长途汽车站自南向北行驶,标志灯显示为空车待租状态。车行至长途汽车站附近时,乘客万小姐在路边招手打车,徐某靠边停车让乘客上车,当得知乘客欲前往××地后,徐某以计价器损坏前去修理为由拒绝乘客,引发双方纠纷。乘客万小姐投诉后,衢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出租汽车进行查勘,发现计价器总里程表确实略有损坏,但不影响安全驾驶。
衢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以上事实,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显示空车时拒绝载客,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经过综合调查取证分析,衢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认定该违法事实成立,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评析
(一)本案要点
当事人徐某以计价器损坏前去修理为由拒绝乘客,而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计价器总里程表虽略有损坏,但不影响安全驾驶。当时人徐某其行为已构成出租车驾驶员拒绝载客。在出租车处于待租状态,且乘客招手上手,应该说乘客与驾驶员的运输合同已经成立。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核实,对驾驶员徐某的谎言进行鉴别排除,最终作出行政处罚。
(二)理论分析
拒载是指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驾驶人员在询问乘客或者载乘客上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要认定拒载行为是否成立,需查明下列事实:
1.当事人驾驶出租车是否为待租状态,乘客是否上车,主要为了证明车上有无乘客,乘客是否有意愿乘车。
2.当事人所陈述内容是否为真,即计价器损害是否为真,是否损害严重到影响安全驾驶。
3.通过GPS查看当事人事后行车路线是否为赴修理厂修理计价器的路线。
(三)本案启示
本案中,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经过了“待租行驶(显示空车标志)—乘客招租—遇招停车—拒绝载客”的过程,是典型的出租汽车拒载形态。徐某驾驶的出租车显示待租标志,表明车辆处于适载状态;遇乘客招手,徐某停车,表示愿意载客营运;但得知乘客的目的地后,以计价器损坏需要修理为由拒绝乘客,这实际上是借“车辆修理”之名,行拒绝载客之实,符合拒绝载客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拒绝载客。
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方式之一,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因此,出租车载客营运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经营行为。法律要求经营者履行缔约义务,无法定的正常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三、法律适用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二)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三)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四)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五)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
(一)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二)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三)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
(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六)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客运出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经营者和驾驶人员,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八)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