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开封验视案

日期:2018-07-23 10:37:04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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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一、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日20点40分,甲市运管处与甲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天台路与景宁路交叉口进行联合执法,对一辆皖B.XXXX5重型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没有货运清单,且该车为甲市A托运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于是,执法人员对A托运部进行检查发现:该托运部未按规定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开封验视,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公路货运等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开封验视。甲市运管处分别对A托运部的接货驾驶员、接货员、托运部法人、托运部主管做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都承认A托运部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开封验视的违法事实。经甲市运管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讨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A托运部罚款100000元,主管人员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听证,自愿交齐所罚款项。

二、本案评析

(一)本案要点

该案是关于物流运营单位违反安全查验制度的处罚案件。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这种未按规定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开封验视的现象是否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所指的“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

(二)理论分析

从该案例上看,运输寄递货物的安全查验是反恐怖主义基础安全防范措施的重要内容。根据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相关的物流运营单位设定了三项义务:一是对客户身份的查验,这是对物流寄递行业实行实名制。二是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该制度是保障运输、寄递安全的重要措施。三是对客户身份、物品信息进行登记。安全查验制度包括了实名制、安全检查、开封验视等具体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实行安全查验,是为了防止与恐怖活动相关的违禁品、危险品、管制物品等通过物流渠道运输传送,防止针对物流渠道实施的恐怖袭击。按照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运输寄递物品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是为了便于有关主管机关必要时调查了解运输、寄递物品的所有人、回溯、追踪相关物品的来源、流向,必要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同时,实行客户身份信息和运输寄递物品信息登记,对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也带有一定震慑作用。违反规定不落实安全查验制度和信息登记制度,使得这些重要的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落空,可能造成物流渠道被恐怖分子利用以实施恐怖活动,或者妨碍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发现恐怖活动相关情况,调查恐怖活动等反恐怖主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运营单位未履行上述相关安全防范义务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未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2)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3)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对有这三种情形的,均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以下罚款。即本条实行的是双罚制,既对相关物流运营单位进行处罚,也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另外,根据本条规定,处罚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

(三)本案启示

该案是对物流运营单位不履行安全查验制度,依法处以罚款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三条还对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了罚款以外的其他法律责任,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因此,如果实践中物流运营单位违反安全查验制度的行为,同时符合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还可以适用该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另该反恐怖主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法律应当优于行政法规予以适用。因此对于其他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依照该规定进行处罚。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